民国一分铜币值多少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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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28年,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,为巩固统治地位,大力发展经济,大力推广使用法币(法定货币),下令严禁银两交易。1935年以后,又推行了通货改革,没收和收缴民间银元、白银等,进行再加工,铸造成新的钱币。 由此开始,从民国十七年(公元1928年)一直到民国三十八年(公元1949年),我国发行了面值为一分的铜质硬币共计十一枚。这些分币上印有农、林、牧、副、渔各类行业,以及铁、煤、纱、纸等各种生产题材,还印有“建设”、“富强”、“和平”等字样;背面则是英文的“中华民国”四个字。 尽管这些分币上都印有“法币”或者“中央银行兑换券”的铭文,但它们并不属于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,而是当时财政部的专有称谓。之所以称之为“法币”,是因为其票面价值与黄金储备挂钩,而且只能兑换外汇,不能兑现。这些分币实际上就是金属辅币。

这些分币在流通中与其他面额的法币一样使用,没有区别。但随着时间推移,随着国民党政府的腐败与无能,法币不断贬值,分币的价值也大大缩水。到抗日战争时期,一枚只有指甲大小的一分币,竟可以购买350公斤大米或2000公斤面粉!到了抗战胜利后,同样是一枚一分币,居然可以换得3.7吨钢锭或是4吨钢材。 由于法币贬值速度太快,到1948年已经无法再印制了。于是,国民党政府就在1948年底推出了代用钞——人民币,同时停止征收铜铁等金属材料。那些原先以金属形态存在着的“法币”,便转变成了纸币形态存在的“代用钞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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