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国一分钱哪一年值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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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,一则“老人扔下一分纸币,小伙5个月后收到50万元利息”的消息引发热议。原来,河南焦作一位老人退休后生活闲不住,就帮村里人收发信件,一天收到一个从成都寄出的汇款单,而金额高达50万元。然而,由于快递单填写不完整,收件人姓名只填写了“小刘”,收件地址只填写了“武陟县”。就这样,这笔巨额邮件被交给了邮政部门。

5个月后,一个陌生人通过寄信方式,联系上了收到这笔巨款的小刘,并称自己就是当年寄出的汇款人,请求其到成都来拿钱。“刚开始我是不敢相信的,但一想到50万不是小数目,于是就和家人一起去了成都。”然而,当小刘赶到成都时,对方却不接电话了。一怒之下,对方将他起诉至成都武侯法院。

法院现场立案,依法传唤被告人到庭时,对方却称自己在上海看病,无法到庭。接着,案件暂停审理,法院将通知送达至上海时,被告人在上海法院已经就同一事实起诉原告,故为不予受理。最终,郑州中院认为该5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,应予返还。

本案的原告是成都的这位老人,他委托河南的孙子帮自己做生意,但没想到将50万元巨额款项通过快递寄给“小刘”后,不但没收到回报,还被孙子起诉至法院,堪称无端遭受了一场巨大损失。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:一是原告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;二是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。

就第一个焦点问题,老人给不认识的人汇款,既没有对方的准确身份信息,也没有汇款理由,可以说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认定老人给“小刘”汇款系基于双方达成合意。从法律层面来讲,这样的一笔汇款属于瑕疵履行。

就第二个焦点问题,诚然,如果原告在成都起诉,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。但是,原告在武侯法院起诉时,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0万元,而当时这笔款项尚未交付给“小刘”,也就是原告还不具有请求权基础。而“不当得利”适用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为基础,显然,原告起诉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的条件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: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

从法律规定来看,“不当得利”是以他人取得利益没有根据为要件。本案中,受损失的老人认为其是将50万元汇款给“小刘”,而“小刘”收到此款确实没有法律根据,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,尚无法确认“小刘”收到50万元汇款是否真正属于“不当得利”,因为老人委托他收款的孙子的行为能否代表老人,尚无法确定。故本案仍然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,应当裁定驳回起诉,再将本案材料移送至相关部门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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